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民终2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众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宝怡大厦东吴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XJUQ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汩罗市人,现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二路164号杭州商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450019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苏州众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10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众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按期足额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众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