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76号
申请人: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533709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8RN79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二路**杭州商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450019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