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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76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533709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8RN79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二路164号杭州商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450019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5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59元,由江苏华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