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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果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351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萱路160号西城博司1幢2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果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果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1602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6274.95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居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居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居民委员会名下的财产。 1.经查询,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居民委员会无银行开户信息、无网络资金开户信息。 2.经查询,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居民委员会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居民委员会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经本院工作人员实地到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居民委员会处调查,该负责人称涉案工程项目是由协兴镇政府发起,所有款项都是由财政进行支付,果山社区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本案款项他社区已向协兴镇政府报告,但不清楚款项何时可以拨付。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就执行情况和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及本案执行费用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1602执35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