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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银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65号 申请人: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81087804166T,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28号福田中心办 公130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洑苏翔,***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银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670619435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北沙东 路8号501-1、501-2、501-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7578M,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村委***2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4500190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二路 164号杭州商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银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银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银行、支付宝、微信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银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银行、支付宝、微信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