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财保174号
申请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4500190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萱路160号西城博司1幢17楼。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萱路160号西城博司1幢17楼。
被申请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558110612H,住所地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2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5784913.34元。申请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2021年7月22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784913.34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0118033901337752853)并于2021年08月16日向本院提供了该保险作为担保。2021年08月16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15×××16),冻结金额为2892456.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望路文创支行的账户(账号:20×××30),冻结金额为2892456.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暂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抒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21)内0426财保174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望路文创支行:
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与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在你行20×××306的账户存款2892456.67元,请暂停支付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2021)内0426财保174号民事裁定书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476-63×****
本院地址:内蒙古赤峰市翁******红山路南***
邮编:024500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翁***人民法院:
你院(2021)内0426财保17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在我行的20×××30账户内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望路文创支行
(公章)
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21)内0426财保174号
中国建设银行:
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与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在你行15×××16的账户存款2892456.67元,请暂停支付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2021)内0426财保174号民事裁定书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476-63×****
本院地址:内蒙古赤峰市翁******红山路南***
邮编:024500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翁***人民法院:
你院(2021)内0426财保17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在我行的15×××16账户内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为。
中国建设银行
(公章)
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签发:
拟稿:***
事由:民事裁定书
主送:双方当事人、义务责任人
发文号:(2021)内0426财保174号
填发人:***送达人:******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号
(2021)内0426财保174号
案由
财产保全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民事裁定书贰份
受送达人
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翁***人民法院立案庭
受送达人签名或**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送达人:******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号
(2021)内0426执保150号
案由
财产保全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结案通知书壹份
受送达人
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翁***人民法院立案庭
受送达人签名或**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送达人:******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号
(2021)内0426财保174号
案由
财产保全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民事裁定书壹份
受送达人
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翁***人民法院立案庭
受送达人签名或**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送达人:******
委托执行函
(2021)内0426执保150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1)内0426财保17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相应义务,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特委托贵院协助办理以下事项:
冻结被申请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望路文创支行的账户(账号:20×××30),冻结金额为2892456.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人: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立案庭***
联系电话:157××******
地址:赤峰市翁******少郎河大街西段
邮编:02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