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

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某公司等与呼和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内0105民初285号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负责人:尹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祖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普某)、呼和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乙)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普某、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电费1282343.35元及违约金248557元(按各月欠缴数额暂算至2024年10月),并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全部欠缴电费之日(当年欠缴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2%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3%计算)。以上共计为1530900.3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1098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供电方)与被告(作为用电方)于2023年4月20日签署《高压供用电合同》,用户编号为XXXX。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电,被告每月结清全部电费。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违约金按每日按欠交总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违约金按每日按欠交总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供电方因追究用电方违约责任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由用电方承担。2023年7月起被告欠付电费,原告向其送达催缴电费并依法断电。截止2024年10月,被告欠付电费共计1282343.35元,产生违约金248557元,原告多次催缴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普某辩称,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为日2%或日3%,折合年利率为72%或108%,该约定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原告所受损失系资金占用成本,被告认为违约金应坚持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因此请求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二、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不应支持。 某乙辩称,同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答辩意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整。某乙公司出具的承诺还款协议,并没有载明债权人是谁,其次即便该承诺还款协议认定为债务加入,那么承担债务的数额仅为协议中所载明的昕雅名苑442953.45元,并非本案的全部欠缴电费。 内蒙古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为:高压供用电合同、供电系统欠费截图、催缴电费及停电通知、《玉泉区某关于将某小区并入供电主管网“一户一表”工程有关事宜的函》、《律师函》、承诺还款协议、收款回单、呼和浩特某公司2024-2025年诉讼案件尽职调查业务框架服务合同、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发票以及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普某提交的证据为:(2021)内0105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2023)内0105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某乙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4月20日,原告内蒙古某公司与被告普某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内蒙古某公司为被告普某位于某区域提供城镇居民用电。第一章第9条约定,每月23日原告抄表,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第11条约定,供电方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电价形成方式计算的用电价格,与用电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结算电费。第12条,每月结清全部电费。第四章第37.4条约定,用电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违约金按每日按欠交总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违约金按每日按欠交总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第37.7条,供电方因追究用电方违约责任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由用电方承担。 2023年7月起普某拖欠电费,具体欠费如下:2023年7月欠费12868.29元,8月欠费93347.68元,9月欠费79953.9元,10月欠费89766.46元,11月欠费77410.81元,12月欠费132522.58元;2024年1月欠费85416.33元,2月欠费72894.18元,3月欠费83287.62、15408.8元,4月欠费78445.79元,5月欠费79937.03元4元,6月欠费77190.68元、3.86元,7月欠费82707.19元、6.29元,8月欠费77162.51元、7.03元,9月欠费66203.68元6.94元,10月欠费77791.7元,以上合计欠费1282343.35元。 另查明,上述《高压供用电合同》编号下所带小区为某小区。该小区由某乙管理并代收电费。该小区欠付电费后,某乙于2023年9月6日出具过一份《承诺还款协议》,载明:“截至2023年9月6日某小区欠电费442953.45元。我公司承诺在9月份至少缴纳21万,最晚于2023年10月31日全部交清,在此期间(9月、10月)产生的电费我公司在供电公司出账日开始七日内全部交清……”。之后2023年12月22日某乙向原告代缴了50000元电费。还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31097元。 本院认为,内蒙古某公司与普某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普某应向内蒙古某公司支付欠缴电费。被告某乙曾承诺缴纳欠付电费,则应当在其承诺的442953.45元及9月、10月期间产生的费用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偿还责任。2023年9月欠费79953.9元,10月欠费89766.46元,某乙已经支付50000元,经核算被告某乙还应在562673.81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截至2024年10月,共欠缴电费合计1282343.35元,应由某乙支付562673.81元,由普某支付719669.54元。 双方争议点在于违约金,合同约定“当年欠缴部分每日按欠缴总额2%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缴总额3%计算”,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系按合同约定由电费计算系统自动计算得出。庭审中被告抗辩该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经核算,每日2%等同于年利率72%,每日3%等同于年利率108%,本院全部调整为按现行LPR(年利率3.1%)的标准,以欠付电费为基数,自费用实际产生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27日的违约金为43836.73元。关于律师费双方有约定在先并实际发生,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某公司支付截至2024年10月的欠缴电费562673.81元; 二、被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某公司支付截至2024年10月的欠缴电费719669.54元; 三、被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某公司支付上述电费暂计至2025年3月27日的违约金43836.73元;之后的违约金以尚欠电费为基数,按现行LPR年利率自2025年3月2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电费之日止; 四、被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1097元; 五、驳回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93元,由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某公司负担1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