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123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 关于申请人内蒙古某公司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0123民初12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866.22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