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

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呼某某分公司;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内0105民初2241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呼市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呼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呼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电费231293.19元及违约金69387.95元(欠缴数额暂算至2024年9月27日),并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全部欠缴电费之日(当年欠缴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2‰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3‰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供电方)向被告(作为用电方)供电,被告用户编号为01110885xxxx。2023年10月起被告欠付电费,原告曾多次向其送达催缴电费并已经依法断电。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当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日历年欠费部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截止2024年8月2日,被告欠付电费共计231293.19元,产生违约金69387.95元,原告多次催缴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25日,某某呼市分公司(供电方)与某某房地产公司(用电方)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01013285xxxx),约定由内蒙古某某呼市分公司为新城区康复路南侧供电,用电分类为非普工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1-10千伏(单一制)(电价执行类别)。合同第四条约定,1、电价(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量计量装置的记录,按国家规定定期向用电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它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2、(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用电方直接向供电方交付电费,支票(现金/支票)、交票日期25日以后10天内(包括25日)。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某某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选择提起诉讼方式解决。七、违约责任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2、经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某某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章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2、本合同经供电方、用电方签字盖章后并自2020年12月2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06月25日止。同日,双方签订《安全用电协议》。 2021年6月25日,双方继续签订《供用电合同延续协议》,将供用电合同延续至2021年12月25日。同日,双方签订《安全用电协议》。 2021年11月15日,某某呼市分公司(甲方)与某某房地产公司(乙方)签订《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临时)(合同编号:01013285xxxx),甲乙双方在2021年06月25日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基础上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购电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合同约定: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2021)1439号)要求、《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要求,因乙方暂未直接从某某市场购电,乙方委托甲方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4、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由甲方代理购电的,用电价格由甲方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1)已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甲方代理购电;(2)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甲方代理购电;(3)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甲方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乙方是(5)其他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若乙方上述性质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不真实不准确,或乙方性质变更通知不及时,由此引起的所有不利后果和损害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5、甲方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应按月测算,并提前3日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于次月执行,并按乙方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未实现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前,暂按甲方对乙方抄表结算周期执行,已实现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的,按自然月执行。同时,甲方按某某市场规则向发电企业购电并支付购电费。甲方负责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代理乙方与相关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合同。6、乙方按照《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中约定的方式、期限及时、足额交纳电费。乙方对电价、电费有异议时,须先结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某某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根据《供用电合同》中约定方式解决争议。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某某呼市分公司依约提供用电,根据原告某某呼市分公司提交的国家能源局系统大客户清单截图显示,某某房地产公司(客户编号01110885xxxx)从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欠缴电费金额为231293.19元,违约金显示为72760.57元;现原告某某呼市分公司已停止对案涉供电地址进行供电。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呼市分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临时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延续协议》、《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临时)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未按期支付电费,依据合同约定其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欠缴的电费231293.19元。 关于违约金,《临时供用电合同》约定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现原告某某呼市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系按合同约定由电费计算系统自动计算得出。经本院核算,每日2%等同于年利率72%,每日3%等同于年利率108%,故本院全部调整至起诉时LPR年利率3.1%予以支持。故以本金231293.19元为基数,据此计算出截至2025年9月4日的违约金为13424元。自2025年9月5日起被告以欠付电费为基数,按同期LPR年利率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上述电费之日止。 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支付截至2024年3月的欠缴电费231293.19元及暂计算至2025年9月4日的违约金13424元,自2025年9月5日起被告以欠付电费为基数,按同期LPR年利率继续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上述电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0元(原告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