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02民初679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众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尚都东郡2号楼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众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7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