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众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省众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02民初679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众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尚都东郡2号楼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众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7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