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6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6号楼6层605-1B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头屯河区北站四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1)新01民终5493号民事调解书X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360.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