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经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32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西安经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09)第23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经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059.5元。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经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西安经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57000元(含执行费732元)后放弃剩余3059.5元,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57000元,并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2009)西仲裁字第234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