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民申49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精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精某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6民终131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