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591民初602号
原告:邢台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邯郸县某甲厂,住所地:邯郸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邢台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邯郸县某甲厂(以下简称邯郸县某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邯郸县某甲厂经本院留置送达及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开具工业买卖合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开具则赔偿原告增值税进项税额损失62545元。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被告签订《工业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传动轴承座等物品,原告付款874260元给被告,被告应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被告只给开具了3306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543660元一直拒绝向原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因此,销售方(被告)给付购货方(原告)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法定义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三第二十七个解答规定:“销售方未给付增值税发票或给付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属销售方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购货方有权要求销售方给付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由于销售方的原因不能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或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抵扣进项税款的,购货方可以此作为损失要求销售方赔偿”。被告至今不能开具并向原告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原告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原告财产受到损失,故原告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确定的税额,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增值税进项税额损失62545元,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邯郸县某乙厂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原被告签订《工业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传动轴承座等物品,原告付款874260元给被告,被告应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被告只给开具了3306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543660元一直拒绝向原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事实由相关书证及庭审笔录等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纠纷。关于被告应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销售方未给付增值税发票或给付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属销售方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购货方有权要求销售方给付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由于销售方的原因不能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或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抵扣进项税款的,购货方可以此作为损失要求销售方赔偿。本案中,被告作为一般纳税人,向原告销售货物,应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由原告抵扣增值税进行税款。如被告无法开具,原告应赔偿原告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被告未开具发票额为543660元,此价格包含13%增值税,计算方式543660元/1.13*0.13=62544.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邯郸县某甲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邢台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出具工业买卖合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开具则赔偿原告邢台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损失625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364元,由被告邯郸县某甲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