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2民初3477号
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5191784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行政主管。
被告:浙江硕维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68779045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硕维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76元,减半收取8338元,由原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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