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沙钢镭目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11153号
原告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枫树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霸,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思远,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沙钢镭目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兴业路2号(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玖隆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陈兆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沙钢镭目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沙钢镭目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沙钢镭目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6534元,减半收取28267元,由原告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丽
书记员(兼)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