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11153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枫树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霸,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思远,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沙钢镭目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兴业路2号(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玖隆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陈兆鹏,总经理。
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湘0121财保508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沙钢镭目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沙钢镭目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了对被申请人江苏沙钢镭目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作出(2019)湘0121民初11153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沙钢镭目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沙钢镭目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沙钢镭目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丽
书 记 员 李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