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1142号
申请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枫树路3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40209A。
法定代表人田志恒,董事长。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018-2022房。
负责人曹敏,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申请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603020504602021000006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香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