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271号
申请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枫林路349。
法定代表人:田志恒,董事长。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4485654N。
负责人:李友意,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申请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92952.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保险单号为0222430133000402000103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92952.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485元,由申请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