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51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枫树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恒,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21)湘0121民初1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22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2年8月20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126.8元,其于2022年8月开始逐月支付3000元至欠款全部付清(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022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湖南镭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21执5171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