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盛壳体有限公司

宁波市全盛壳体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282民催84号
申请人:宁波市全盛壳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6450345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明泓,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波市全盛壳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300042/20949595的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3日、出票金额20000元、申请人宁波市全盛壳体有限公司、收款人国网四川招标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庵东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全盛壳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全盛壳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代书 记员  施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