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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2财保90号
申请人:***,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信县阳城六路889号1号楼2**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72********。
被申请人:中海建投(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阳城幸福一路(劳阳路交叉口)东北角第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6096807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信县阳城六路1251号3号楼2**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7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海建投(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建投(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建投(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5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