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建投(山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海建投(山东)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2财保90号 申请人:***,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信县阳城六路889号1号楼2**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72********。 被申请人:中海建投(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阳城幸福一路(劳阳路交叉口)东北角第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6096807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信县阳城六路1251号3号楼2**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7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海建投(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建投(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建投(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5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