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思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量算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思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2246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量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258号中国计量大学东区逸夫科技楼1层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U2KT15。

法定代表人:崔德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思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99号13幢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RPEN0Y。

法定代表人:董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量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算公司)与被告杭州思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思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量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德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思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云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量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委托开发费用1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款项违约金11200元(千分之一计算迟延支付10万元违约金12天1200元,迟延付款10万元至今);3.被告支付原告增加工作量产生的开发费用6万元(计算公式3个月20万元,多增加一个月20/3×1个月);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全部因诉讼导致的费用(当庭放弃保全费部分);5.被告承担公证费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软件项目委托开发合同》就原告委托被告开发“智慧班牌软件及管理系统”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放弃春节假期加班加点开发上述软件,因为第三方实际使用方学校与被告沟通等原因,导致被告不断要求原告更改合同内容,不断增加合同以外开发模块新的功能,导致原告工作时间工作量不断延长。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尽管被告增加工作量,但原告仍然在克服多重困难后将涉案“智慧班牌软件及管理系统”的程序源码及可执行程序、软件设计文档、软件使用手册交付给被告,同时第三方学校目前已经将“智慧班牌软件及管理系统”实际投入使用。原告也再次通知被告验收并付款,但被告却拒不验收,反而找各种理由拒不付款。同时,预付款10万元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支付,但被告迟延12日支付。被告明显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付款,如甲方逾期支付,应至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延误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甲方逾期一个月还未支付,应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总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软件通过甲方验收后、正式上线测试验收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尾款”。被告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但被告拒不验收采用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应当视为原告验收合格。同时因为被告原因导致不断变更工作内容以及增加工作量,导致原告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原合同约定的一半以上。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原告认为原被告作为商事主体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现原告已经将开发的软件交付,使用人第三方学校也已经投入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违约金、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以及原告为起诉而支付的相关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思庐公司答辩称,一、量算公司未按时完成开发涉案软件,支付尾款条件未达成,故思庐公司拒绝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思庐公司与量算公司经沟通后,在2018年12月17日签署《软件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涉案合同第一条项目详情第6点约定“项目周期自双方签章完成之日起3个月”,即项目开发周期为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3月17日。因双方沟通协商后,量算公司同意思庐公司延期支付项目预付款,且量算公司不能如约在2019年3月17日开发完成涉案软件,思庐公司基于前述因素同意延长开发周期至2019年4月17日。但思庐公司仍不能按时完成软件工作,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向思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根据涉案合同第四条费用支付第5、6点约定“验收款:软件通过甲方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捌万元整”、“终结款:乙方完成所有交付并通过甲方正式上线测试验收后9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万元整”。思庐公司支付尾款的条件为量算公司开发的软件通过思庐公司验收与上线测试验收,而思庐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并未完成软件的开发,也没有向思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故支付尾款的条件不成立,思庐公司拒绝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二、量算公司未按合同约完成软件开发,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签署前,思庐公司通过向量算公司展示老版班牌软件、带其参观班牌展会等,充分向量算公司说明了班牌软件的开发要求。量算公司应当熟悉开发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新版班牌软件的开发。但至开发周期截止前,量算公司仍未完成开发工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量算公司在开发周期后的软件开发工作均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而非额外增加工作量。量算公司向思庐公司主张增加一个月开发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量算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完成涉案软件并向思庐公司申请验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支付尾款条件未达成,思庐公司拒绝支付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特此恳请法庭采纳思庐公司的答辩意见。

思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署的《软件项目委托开发合同》;2.量算公司向思庐公司返还已收取的预付款人民币10万元;3.量算公司向思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4.量算公司向思庐公司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5.量算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至12月初,思庐公司向量算公司多次介绍老版班牌软件及管理系统,并去现场查看系统运行情况及与用户沟通了实际需求,据此明确说明了老版班牌软件及管理系统无法继续运行需要开发新系统的原因,详细介绍了班牌软件及管理系统的开发需求,并派人陪同量算公司开发人员参加相关展会,量算公司知悉并了解思庐公司对于“智慧班牌软件及管理系统”项目的开发要求。2018年12月17日,思庐公司与量算公司签署《软件项目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量算公司自2018年12月17日起三个月完成“智慧班牌软件及管理系统”项目开发。合同签署后,双方沟通确认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可延迟至2019年,后思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支付预付款10万元。项目开发周期截止前,即2019年3月17日前,量算公司并未向思庐公司发出验收申请,也未交付项目文件。经双方沟通协商,思庐公司同意量算公司延期1个月交付,即2019年4月17日,但至今量算公司仍未开发完成合同约定的“智慧班牌软件及管理系统”并向思庐公司进行交付。量算公司于2019年6月5日上传的项目程序根本无法达到商用标准,也不符合双方在合同附件对功能和技术的约定,具体表现在:1.产品形式缺少微信公众服务平台;2.交付内容缺少Web管理平台设计文档;3.交付的客户端软件设计文档缺少功能需求、处理流程、总体结构和模块设计中各模块的程序描述;4.系统功能缺少六个用户角色、一个显示模式,班牌首页缺少一个模块及三个模块为虚假模块、上课显示三个功能未实现,无考勤模块,考试模块缺少功能,课表模块缺少两个功能,班级模块缺少两个功能,无刷卡开门功能,无个人中心功能,无家长消息功能;5.技术要求后台服务端未实现五条功能,前台管理界面未实现两条功能,班牌客户端未实现六条功能,微信端功能未实现。量算公司在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发周期后,完成的程序仍存在重大瑕疵及功能上的缺失,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第三条第四款“本系统需替换目前甲方在各校的原有系统”的根本目的,且量算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因诉讼目的超期向思庐公司交付形式文件,量算公司的一系列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根本违约,损害了思庐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思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现因量算公司的涉案争议已提起诉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反诉。

量算公司答辩称,一、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思庐公司作为违约方,根据合同法和民法总则,无权解除合同。二、量算公司已经按约履行完毕合同开发义务,并超额多量完成合同义务,不仅不应当退还款项,还应当支付延长1个月开发时间的费用。三、量算公司不存在违约,故思庐公司无权主张违约金。四、思庐公司所谓的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同时本案也是思庐公司违约。五、思庐公司违约,无权要求量算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理由、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量算公司提交的证据

1.对于《软件项目委托开发合同》及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告知函、律师函及其邮寄凭证、公证处公证的思庐公司钉钉软件记录、公证费发票、微信截图、发票,思庐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对象有异议。本院认为,由于思庐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且其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明对象为上述证据所载明的内容。

2.对项目开发合同补充协议,思庐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份项目开发合同补充协议未经双方签字盖章,且思庐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3.对于录音及文字翻译资料,思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由于思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其具有合法性,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其关联性和证明对象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4.对于录像视频光盘及文字资料、客户回访记录、客户服务质量售后回访调查表及出租车发票、解放日报,思庐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判断,且思庐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二、关于思庐公司提交的证据

1.对于相关差旅费票据,量算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的关联性难以判断,且量算公司亦有异议,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2.对于网页报道,量算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无原件可供核对,且量算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3.对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量算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由于量算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其具有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4.对于律师函及邮递信息、律师费发票,量算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本院认为,由于量算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其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明对象为上述证据所载明的内容。

5.对于代码查验光盘及部分截图、代码查验说明,量算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且量算公司亦有异议,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7日,思庐公司(甲方)与量算公司(乙方)签订《软件项目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思庐公司委托量算公司进行“智慧班牌软件及管理系统”的开发,产品形式体现为Web管理平台、班牌客户端软件、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交付内容为所有程序源码及可执行程序,软件设计文档,软件使用手册。软件设计文档包括功能表所描述的信息数据,功能需求,处理流程,总体结构和模块设计中各模块的程序描述(输入输出,程序逻辑,接口等)。项目周期为自双方签章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即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3月17日。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项目开发周期截止前,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验收”。第2款约定:“项目验收应出具验收报告,如开发周期截止前分为多次验收,则每次验收都应出具验收报告,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3款约定:“验收过程中如有验收不通过的问题,双方应就问题明确整改意见,协商整改周期,并写入验收报告中。”第4款约定:“本系统需替换目前甲方在各校的原有系统,乙方需提供支持平滑过渡,包括可能存在但是本合同未体现的技术细节调整,如使用习惯,界面修改等(不涉及重大功能修改)”。第四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的委托开发费用总额为20万元”。第4款约定:“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100000元,占开发费用总额50%”。第5款约定:“验收款:软件通过甲方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80000元,占开发费用总额40%”。第6款约定:“终结款:乙方完成所有交付并通过甲方正式上线测试验收后9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元,占开发费用总额10%”。第五条第1款约定:“甲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付款,如甲方逾期支付,应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延误款的千分之一为违约金。如甲方逾期一个月还未支付,应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为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解除部分或者全部合同,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第2款约定:“乙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系统开发,如乙方逾期完成开发,应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甲方已支付费用金额的千分之一为违约金。如逾期一个月还未完成开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开发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第八条第3款约定:“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生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该合同附件一列明项目所需达到的系统功能,附件二列明具体技术要求。

2019年1月7日,思庐公司向量算公司支付上述软件开发合同项下的预付款10万元。

思庐公司的潘宇峰与量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德鹏的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3月21日,潘宇峰称:“还有些功能,可能还需要待确认,学校又有所更改。”2019年4月14日,崔德鹏称:“问题已经改好,公司服务器和学军服务器也更新好了,你明天上午去公司后测试一下吧”;4月15日,潘宇峰称:“这个确认为什么问题了吗?”,“5项评比,学期,还有刷新的问题都改好了吗?”,“登陆页面变成这个了,输入不了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不了”,“学期时间设置,刚看了下,公司这里后台浏览器打开是没有更新的”,“小崔,这是什么问题?”,“值日名单后台重新编辑了学生姓名,然后前端也没有显示,软件重启过了”,“考试模式我也测试过了,上传了2张图片,然后新建考试信息等,确定后,班牌上没有显示考试页面”;崔德鹏回复称:“班牌的teamviewer发给我一下”,“公司已经改好了更新过去,明天可以再测一下”;潘宇峰回复称:“刚看了一下班牌,昨天那几项功能测试了下,考试模式班牌没有显示”;崔德鹏称:“完全没显示还是图片没显示?”潘宇峰回复:“完全没有显示。”2019年4月17日,崔德鹏称:“部署和更新都交给你们之后,对客户方的操作要以你们为主,我们只能提供一下支持,不能以我们为主,虽然我们这边现在可以操作完,但你们下次维护的时候还是没有完全掌控客户方的情况,到时又会有问题需要我们介入,这样就会陷入死循环。我这次远程过去只能帮你们看看网络固定IP的问题,按理说这些也是需要你们熟悉和知道,并且是由你们去配置的,因为有可能下一次出现网络问题或者下一个客户需要类似网络的时候,你们不知道怎么解决和怎么配置”。2019年4月18日,潘宇峰称:“还有班牌软件存在年级升班问题(也就是由原来高1变成了高2,高2变高3。这里有2种情况,1,教室班牌名称不变,2,教室班牌名称改变成其他班级,这种情况下,班级数据如何随班级人员迁移);第2个就是刷卡考勤功能已经实现了,做了屏蔽没有开启还是有没有实现,在现有的模块中。考虑到小学和高中的情况与大学不一样,有变班的可能,所以这个功能很重要。后台管理上如何做到。”4月19日,潘宇峰称:“学军owncloud老是出现这个问题。挂掉好些次了”,“然后重启apache2服务,又好了”,“有时间看到消息后,远程看一下吧,一早上到现在基本上,我是重启一次服务后,好一阵,然后这个问题又出来了,还要再重启”。4月29日,潘宇峰称:“小崔,学军班牌用了这段时间后,学校老师反应还有些功能还需要修改。1.五项评比的分值,每项20分一周总分为100分,如周一扣掉一分后,总分变为99分。第二天显示的数据应该是前一天的各项分值及总分,依次类推。一周结束后,分值重新默认为每项20分,总分100份。同时在查询统计时,能够查询班级一周的分数,及被扣的分数。2.五项评比页面班级显示排序。3.班牌前端点开五项评比页面后,所显示的班级只能看到本年级所在的班级教室数据。不显示3个年级所有教室的数据信息”,“还有就是班级升班的事情,还是要考虑做的,昨天给你打电话,你没接,看到我QQ留言后,及时给我回个电话”。

2019年5月9日,量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德鹏向思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云刚以发送短信的方式提出涉案系统的验收申请。当日,潘宇峰向崔德鹏发信称:“今天董总把你发给他的短信给我看了,董总很忙,关于软件验收早就说好由我负责,你应该联系我。另外还是要和你提一下的,学军老师反应系统的一些问题,五一前已经在QQ上反馈你了,这些问题修改好了嘛?公司把验收的事情交到我手里,所以班牌这个事情我要负责的,还是先把这些改好了,后面再说其他的功能。”

2019年5月14日,思庐公司向量算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于5月17日前完成软件成果的开发及交付,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责任,如未按要求及时履行前述义务,思庐公司将解除涉案合同并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在内的一切法律措施。

2019年5月31日,量算公司向思庐公司发送告知函称,量算公司已经开发完成涉案系统并将全部程序代码、执行程序、软件文档、使用手册等按约交付至思庐公司,并要求思庐公司支付涉案系统后续款项以及因工作量增加所应支付的开发费用。6月2日,量算公司向思庐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思庐公司支付应付款10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量算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量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德鹏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自己的手机提取钉钉聊天记录。登录崔德鹏的钉钉账号,点击“研发部”的聊天群并浏览聊天记录。4月10日20:29,崔德鹏发送群文件“wiseroom-服务端.zip”、“classboard-客户端.zip”;4月11日,张逃回复称:“那个环境依赖包文件有吗”、“requirements.txt”、“就是开发环境里的那些依赖包呀,我们在我们电脑上装哪些版本的,比如django版本啥的”、“文件夹里好像没有”“requirements.txt文件”;4月11日16:44,崔德鹏发送群文件“wiseroom-requirements.txt”、“classboard-requirements.txt”;发送群文件“部署手册.txt”;4月11日20:17,发送群文件“classboard-requirements.txt”。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浙杭证民字第6077号公证书。

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量算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量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德鹏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自己的手机提取钉钉聊天记录。登录崔德鹏的钉钉账号,点击“杭州思庐信息技术有…”的聊天群,点击群聊页面右上方的“…”图标进入相应页面,该页面显示“杭州思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员”。查看群成员,包括董远飞、崔德鹏、董云刚、范定祥、潘宇峰、张逃等。分别查看董远飞、董云刚、潘宇峰的名片。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浙杭证民字第6078号公证书。

2019年6月5日,申请人量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德鹏在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在钉钉软件中登录崔德鹏的账号,点击“研发部”的聊天群,在对话栏中输入“所有交付文件之前已经上传过了,现在再统一上传一次确认一下”并发送,随后在对话栏中复制“classboard-setup”、“classboard-客户端环境依赖”、“classboard-客户端源码”、“wiseroom-服务端环境依赖”、“wiseroom-服务端源码”、“部署手册”、“智慧班牌设计文档-服务端系统”、“智慧班牌设计文档-客户端软件”、“智慧班牌使用手册-管理员”、“智慧班牌使用手册-其他用户”文档并发送。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浙杭证民字第6079号公证书。

另查明,量算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4000元,思庐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10000元。

庭审中,量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德鹏确认其删除了于2019年4月10日、11日发送的群文件,并称删除的原因系思庐公司拒绝验收。思庐公司称其不认可量算公司以这样的方式交付,且量算公司上传的群文件并非完整的文档,并称由于客户催得紧,故在基本功能具备的情况下未经验收,就于当年3月让量算公司到客户处安装,4月开始试运行。针对思庐公司提出的31条系统功能、14项技术要求未能实现的问题,量算公司称部分功能未实现的原因是思庐公司变更了需求,或者思庐公司不需要量算公司做,其中“考勤模式”、“家长消息”、“个人中心”、“刷卡开门”等系统功能是思庐公司自己接手不需要量算公司做了。思庐公司确认涉案软件开发合同项目周期延长至2019年4月17日。量算公司确认其在履行涉案软件委托开发合同过程中,开发人员仅为一人,即法定代表人崔德鹏。

本院认为,量算公司与思庐公司签订的《软件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思庐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项目开发费用等;量算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涉案系统的开发工作,并保证该系统符合思庐公司的需求。

关于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量算公司应于2019年4月17日前向思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量算公司实际于2019年5月9日通过短信向思庐公司提出涉案系统的验收申请;2.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产品形式体现为Web管理平台、班牌客户端软件、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交付内容为所有程序源码及可执行程序,软件设计文档,软件使用手册;3.量算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11日向思庐公司发送了“wiseroom-服务端.zip”、“classboard-客户端.zip”、“wiseroom-requirements.txt”、“classboard-requirements.txt”、“部署手册.txt”等文件,思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文件予以接收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量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德鹏确认其随后删除了上述群文件,思庐公司称其于当年3月让量算公司到客户处安装系统,4月开始试运行,2019年4月15日至5月9日期间,思庐公司一直在向量算公司反馈涉案系统出现的问题,并要求量算公司予以解决;4.量算公司最终完成的软件系统缺少微信公众服务平台,此外,针对思庐公司提出的31条系统功能、14项技术要求未能实现的问题,量算公司称部分功能未实现的原因是思庐公司变更了需求,或者思庐公司不需要量算公司做,其中“考勤模式”、“家长消息”、“个人中心”、“刷卡开门”等系统功能是思庐公司自己接手不需要量算公司做了,但对此量算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5.合同约定,思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10万元,思庐公司实际于2019年1月7日支付该预付款;6.合同履行期间,思庐公司曾向量算公司提出部分功能可能还需要待确认,学校又有所更改;7.量算公司确认其在履行涉案软件委托开发合同过程中,开发人员仅为一人,即法定代表人崔德鹏。

由上可知,量算公司虽然于2019年4月10日、11日向思庐公司发送了相关文件,且思庐公司亦确认当年3月量算公司到客户处安装系统,4月开始试运行,但量算公司随后删除了上述文件,且其交付的涉案系统存在诸多问题,至今未能通过思庐公司验收。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量算公司开发的系统缺少合同约定的微信公众服务平台,针对思庐公司提出的合同约定的功能和技术要求未能实现的问题,量算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解释。由此可见,量算公司并未依约完成涉案系统的开发工作并保证该系统符合思庐公司的需求,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至于思庐公司,其在支付预付款10万元时就已超过涉案合同约定的期限,对此,思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迟延付款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从聊天记录可见,思庐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曾提出部分功能待确认、更改,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案软件系统的开发进程。综上,思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项目开发费用等,亦存在违约行为。

涉案软件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中虽约定了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时责任的承担,但并未对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时责任的分担进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量算公司、思庐公司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量算公司要求思庐公司支付委托开发费用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鉴于量算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的义务,故本院将根据量算公司实际履行软件开发合同义务的情况确定其应获得的开发费用。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思庐公司迄今已向量算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10万元,该金额与量算公司实际履行软件开发义务所应获得对价基本相当,故对于量算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相应地,关于量算公司要求思庐公司支付违约金、增加工作量产生的开发费用、公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对于思庐公司要求解除涉案软件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作为软件开发合同的委托方,思庐公司在履行涉案软件开发合同过程中亦存在违约行为,其超期支付预付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部分功能待确认、更改,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案软件系统的开发进程,故思庐公司在本案中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鉴于量算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故对于上述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思庐公司要求量算公司返还预付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杭州量算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杭州思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4元,由杭州量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杭州思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玲

审 判 员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施菊娣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天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