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思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量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思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量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中国计量大学**逸夫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崔德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思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iv>

法定代表人:董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量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思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量算公司、思庐公司均提出双方已于2020年11月15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依据和解协议约定,量算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双方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思庐公司的起诉及上诉。思庐公司亦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量算公司的反诉。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申请撤回起诉或撤回反诉的请求,均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量算公司、思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的请求,均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量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杭州思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杭州量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杭州思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杭州量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