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量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中国计量大学**逸夫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崔德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思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iv>
法定代表人:董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量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思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量算公司、思庐公司均提出双方已于2020年11月15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依据和解协议约定,量算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双方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思庐公司的起诉及上诉。思庐公司亦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量算公司的反诉。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申请撤回起诉或撤回反诉的请求,均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量算公司、思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的请求,均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量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杭州思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杭州量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杭州思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杭州量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