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周口市某设计院与汝州市某运输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82民初2215号 原告:周口市某设计院,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路某,男,系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设计院员工。 被告:汝州市某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周口市某设计院与被告汝州市某运输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周口市某设计院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勘察设计费1116.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446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3月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670.5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3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三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签订是汝州市新环城道路建设指挥部与原告周口市某设计院。汝州市新环城道路建设指挥部没有营业执照,其办公室设立在汝州市某运输局,被告汝州市某运输局并非设立机构。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口市某设计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71元,退还原告周口市某设计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