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7018号
原告:陕西浩宇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智慧新城小区10号楼一单元28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如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玄武东路华远海蓝城二期第1幢2单元29层229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浩宇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陕西浩宇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合同款项为由,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浩宇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浩宇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陕西浩宇机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