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2631号
原告:陕西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以被告已清偿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4元,减半收取203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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