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鼎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某某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兵1202执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密鼎盛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铁路二十五街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99161918A。

法定代表人:李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号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2019)兵1202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09日、2020年02月2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执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管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询问,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永锋

审判员  侯保生

审判员  王圣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窦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