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兵1202执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密鼎盛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铁路二十五街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99161918A。
法定代表人:李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号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2019)兵1202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09日、2020年02月2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执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管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询问,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永锋
审判员 侯保生
审判员 王圣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窦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