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1781号
原告:新疆新冶瑞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庐山街696号丝绸之路交易中心1栋办公210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新冶瑞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许淑英,女,1963年9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环北路799号冶建家属院新二区。
原告新疆新冶瑞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新疆新冶瑞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