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冶瑞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新冶瑞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1774号 原告:新疆新冶瑞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庐山街696号丝绸之路交易中心1栋办公210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新冶瑞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环北路799号冶建家属院三区。 原告新疆新冶瑞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新疆新冶瑞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