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财保60号
申请人:***,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人:***,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申请人:湖南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住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庄旭。
被申请人:湖南旺佳杭萧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圆山路与兰岭路交汇处湖南旺佳杭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腊明。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五环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旺佳杭萧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享有管辖权,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五环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旺佳杭萧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 颜志军
审判员 曹卫恩
审判员 龚春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晏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