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城建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大连舰艇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02执恢181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大连舰艇学院,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大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大连舰艇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二终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0年12月11日恢复立案执行。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3月21日前给付申请人1082700元,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二终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的期间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