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粤0111执保3358号
: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振越钢制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粤0111民初348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告***名下位于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的房产。
二、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二〇年月日至二〇年月日止。
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