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贸金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2财保39号 申请人:浙江贸金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LWFM9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169号16-1-30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1042N,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贸金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财产线索: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账号:×××77;2、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账号:×××97;3、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营业部,账号:×××06;4、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账号:×××25;5、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营业部,账号:×××00;6、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宝鸡分行,账号:×××02;7、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账号:×××89;8、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所述土地、机械设备等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2023年1月5日,宝鸡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函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贸金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财产线索: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账号:×××77;2、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账号:×××97;3、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营业部,账号:×××06;4、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账号:×××25;5、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营业部,账号:×××00;6、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宝鸡分行,账号:×××02;7、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账号:×××89;8、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宝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所述土地、机械设备等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浙江贸金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