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无限潜能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无限潜能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05民初4840号 原告:广州市无限潜能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江冲25号大院11号801-8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是原告职员。 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2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是被告职员。 原告广州市无限潜能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无限潜能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五华奥园冠军城看楼通道包装展示服务合同》(合同编号:E2020090015)。合同约定被告以总价包干方式将五华奥园冠军城看楼通道包装展示项目委托给原告施工,工程含税包干总价199000元,税率6%。2020年12月1日,工程施工完毕并由被告验收合格,双方确定结算金额199000元,并按合同验收、交付给被告后,按被告的要求,开具199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结算款,被告以各种包括经办人员变更、走流程等理由不予支付,原告试图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促使被告能够履行合同义务,但最终未能如愿。现质保期早已届满,被告不予支付结算款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9000元,并自2020年1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欠付的工程款是99000元,本项目是被告承包了上游的项目之后再发包给原告,被告的上游一直未能付款,因此三方协商将其中的100000元工程款由被告的上游五华县新永宏脚手架材料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且双方另行签订了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及制作了验收单据,因此其中的100000元双方已经协商由被告的上游进行支付,被告所欠的剩余款项为99000元。逾期利息计算应以99000元为基数,对于付款期限为2020年12月15日予以确认,但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利率。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五华奥园冠军城看房通道包装展示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揽五华奥园冠军城看房通道包装展示项目展示服务等,合同价款及增值税合计为199000元,经被告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价款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追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诉讼中,原告补充陈述,在距离项目结束之后1年,原告由于为了申请款项,咨询被告应该怎么能更快地支付,被告告诉原告把合同给拆分开,其中100000元由五华县新永宏脚手架材料有限公司去支付,当时原告信以为真,就把合同签订下来,到目前为止,两笔款项原告都没有收到。 被告补充陈述,确认原告尚有199000元工程款未结算,但被告只对其中的99000元负有偿还义务,100000元应由五华县新永宏脚手架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并提交了原告和五华县新永宏脚手架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对于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五华奥园冠军城看房通道包装展示服务合同》项目,原告尚有199000元工程款未结算,原告和被告均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和被告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上述合同的实际履行方为原告和被告,后经过协商由原告和五华县新永宏脚手架材料有限公司补充签订合同,但原告在签订该合同过程中,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其对被告的追讨,该合同亦未明确约定被告的债务转移给五华县新永宏脚手架材料有限公司,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99000元及付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上游公司未能付款的问题,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9000元,并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36.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