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无限潜能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无限潜能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14895号 原告:广州市无限潜能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江冲25号大院11号801-8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2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无限潜能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无限潜能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无限潜能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最终结算价163169.08元以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结算价163169.08元为基数,以LPR一年期利率3.7%为准,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12日为7228.17元,未计算6个月质保期在内;其中最终结算价中的49169.08元,为本项目新增费用);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编号E202010006的《***府项目工法墙包装展示服务合同》(以下称合同),约定被告以总价包干方式将***府项目工法墙包装工程项目委托给原告施工,工程含税包干总价114000元,税率6%。2020年12月1日,工程施工完毕并由被告验收合格,双方确定新增金额49169.08元(增补部分+整改部分),合计总结算金额为163169.08元。并按合同验收、交付给被告后,并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1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结算款,被告以经办人员变更、走流程等理由不予支付,原告试图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促使被告能够履行合同义务,但最终未能如愿。现质保期早已届满,被告不予支付结算款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由广州市潜能广告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府项目工法墙包装展示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服务合同),约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受托承揽***府项目工法墙包装展示项目展示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服务内容:***府项目工法墙包装展示服务合同;合作方式:乙方按照甲方审定的方案总包干费用,即包设计、包制作、包质量、包安全、包竣工验收等;工期为11个日历天(包含节假日在内),暂定开工日期:2020年10月26日,成果交付完成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乙方将展示服务成果交付甲方时,甲方签署确认合格文件方视为验收通过,乙方完成工作成果交付;如果乙方工作成果未达到上述质量要求,未能得到甲方认可,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合同价款为107547.17元、增值税为6452.83元(税率6%),合计114000元;乙方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制作,经甲方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价的100%即114000元;乙方每次申请合同款项,同时提供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为展示服务费;自展示服务成果完成且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单上签署确认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6个月;等。合同后的附件一为展示服务报价清单(载明具体的报价事项,含税合计114000元)。后,双方对账确认原告完成该涉案服务合同约定事项金额为114000元,原告并按此金额向被告发送请款资料(含付款申请表、委托书等,其中付款申请表日期为2021年1月10日)要求付款。原告陈述被告未支付过该部分款项。 原告主张除上述合同约定事项外,另行增加了项目内容并产生工程款48469.08元,且被告尚未支付该款项,并提交“费用增加截图”(微信截图)作为证据;根据该证据显示,微信往来内容中未显示为上述款项。 另,根据原告提交的专用发票信息表(2张)显示,日期为2022年2月21日,购买方为被告、销售方为原告,说明栏中注明购买方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已抵扣。原告陈述其向被告开具金额11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已将发票用于扣税,故其在被告提出开具红字发票后未予开具。 本院认为,基于查明的事实,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并予以更正。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涉案服务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鉴于原告已完成该合同约定事项,被告理应支付相应价款,现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过该合同款项,被告未提出任何抗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合同价款114000元。同时,结合涉案服务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及原告发送请款资料情况等考量,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合理,故此,利息以114000元为基数计至付清款日止。至于原告关于新增工程款项48469.08元的主张,因原告未能充分举证,不利后果自行承担,为此,原告诉请中关于被告支付该款项及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无限潜能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000元及利息(以1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无限潜能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96.5元,由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603元,原告广州市无限潜能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