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023执恢21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某电力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负责人。
杭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苏1023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依申请受理了被执行人某某电力江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0年10月9日做出了(2019)苏1023破4-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某某电力江苏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某某电力江苏有限公司系本案唯一被执行人,现该被执行人已被宣告破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苏1023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