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康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鼎鑫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199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文路9-1号2幢2层,组织机构代码:773550258。

法定代表人任天挺。

被执行人苏州鼎鑫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双塘村3幢,组织机构代码:071085566。

法定代表人隆欢。

原告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鼎鑫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民终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原告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鼎鑫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1991号案件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

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广航

执行员  石 慧

执行员  张成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