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19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鼎鑫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双塘村3幢。
法定代表人:隆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海萍,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梁,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文路9-1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任天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云,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怀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鼎鑫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9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苏州鼎鑫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苏州鼎鑫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92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鼎鑫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9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68元,由苏州鼎鑫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3968元,减半收取为11984元,由苏州鼎鑫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小安
审判员 冯月青
审判员 李晓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