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4民初6460号
原告:株洲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9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790056809。
法定代表人:喻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耀,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16804058T。
法定代表人:陈练兵。
原告株洲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受理后,原告株洲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洲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08.5元,由原告株洲华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婧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 蓓
书 记 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