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5441号之二
原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紫金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集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技产业园2号楼)1-1。
法定代表人:欧阳奇奇,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立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松金公路218号2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立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集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立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444元,共计3,469元,由原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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