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集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5441号之二 原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紫金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集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技产业园2号楼)1-1。 法定代表人:欧阳奇奇,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立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松金公路218号2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立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集辉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立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444元,共计3,469元,由原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