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57262号 原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紫金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 原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德威公司)与被告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德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知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固德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知乘公司支付货款9 639 482.34元;2、要求知乘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 9 639 482.3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3、要求知乘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固德威公司与知乘公司于2016至2018年期间签订系列《采购框架协议》5份,约定由被告向固德威公司采购各型逆变器产品及GPRS 数据采集器产品。后双方自 2017 年 2月至2018 年 6月止,共签订采购订单及项目采购合同合计64份,总计金额42 093 694.78 元(含17%增值税)。后固德威公司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逆变器产品及GPRS 数据采集器产品,并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被告以滚动支付形式合计支付固德威公司货款32 454 212.45 元,剩余货款9 639 482.33 元虽经固德威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始终未予支付剩余货款。固德威公司认为,被告无理拒付剩余货款之行为已经损害了固德威公司依约应当获得的利益,构成了违约。 被告知乘公司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固德威公司原名称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变更为现名称。知乘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变更为现名称。 2016年6月15日,知乘公司作为买方与固德威公司作为卖方签订编号为BJNT-DZ-1605-35-03的《2016年户用光伏逆变器采购框架合同》,约定内容包括:买方向卖方购买光伏逆变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合同及订单要求完成货物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交付、服务以及产品出厂检测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合同数量:具体数量以买方下发的订单为准。合同价格:8KW(组串型)合计单价(不含税)5299.14元/台,lOKW(组串型)合计单价(不含税)5555.56元/台,15KW(组串型)合计单价6666.67元/台,20KW(组串型)合计单价(不含税)7264.95元/台。上述价格为不含税车板交货价,已经包括产品到达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与本合同中卖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和工作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及材料费、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等。付款方式:电汇付款;交货后30天内支付货款的95%,其余货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交货之日起一年后结清。交货地点:华东分拨中心:常州市新北区通达路2号诚通物流园;华北分拨中心:河北省***市石获北路30号南新城中兴物流园;华南分拨中心: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源章大道东缙物流园;西南分拨中心: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通站路318号。订单签发:本合同生效后,买方根据生产需求向卖方签发订单。 2016年8月8日,知乘公司作为买方与固德威公司作为卖方签订编号为BJNT-DZ-1608-35-02《2016年户用光伏逆变器采购框架合同》,约定内容包括:买方向卖方购买光伏逆变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合同及订单要求完成货物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交付、服务以及产品出厂检测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合同数量:具体数量以买方下发的订单为准。合同价格:GW5000-HF单机额定输出功率5kWI不含税到货单价2777.78元/台、GPRS模块数据采集器不含税到货单价128.21元/台。上述价格为不含税车板交货价,已经包括产品到达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与本合同中卖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和工作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及材料费、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等。付款方式:电汇付款;交货后30天内支付货款的95%,其余货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交货之日起一年后结清。交货地点:华东分拨中心:常州市新北区通达路2号诚通物流园;华北分拨中心:河北省***市石获北路30号南新城中兴物流园;华南分拨中心: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源章大道东缙物流园;西南分拨中心: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通站路318号。订单签发:本合同生效后,买方根据生产需求向卖方签发订单。 2017年8月3日,知乘公司作为买方与固德威公司作为卖方签订编号为HNHY-DZ-1708-35-02《采购框架合同》,约定内容包括:买方向卖方购买光伏逆变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合同及订单要求完成货物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交付、服务以及产品出厂检测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合同数量:具体数量以买方下发的订单为准。合同价格:GW5000-HF单机额定输出功率5kWI不含税到货单价2777.78元/台、GPRS模块数据采集器不含税到货单价128.21元/台。上述价格为不含税车板交货价,已经包括产品到达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与本合同中卖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和工作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及材料费、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等。付款方式:电汇付款;交货后30天内支付货款的95%,其余货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交货之日起一年后结清。交货地点:华东分拨中心:常州市新北区通达路2号诚通物流园;华北分拨中心:河北省***市石获北路30号南新城中兴物流园;华南分拨中心: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源章大道东缙物流园;西南分拨中心: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通站路318号。订单签发:本合同生效后,买方根据生产需求向卖方签发订单。 2017年9月29日,知乘作为买方与固德威公司作为卖方签订编号为HNHY-JY-DZ-1709-0348-005的《采购框架合同》,约定内容包括:买方向卖方购买其生产的物品。合同数量:具体数量以买方下发的订单为准。合同价格:3KW(高频隔离)税前单价1923.08元/台,5KW(高频隔离)税前单价2777.78元/台,3KW(非隔离)税前单价1435.9元/台,5KW(非隔离)税前单价2247.86元/台,数据采集器(不含流量)税前单价128.21元/台。上述价格已经包括产品到达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与本合同中卖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和工作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及材料费、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等。付款方式:电汇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买方确定付款方式)。合同全部产品交至买方指定地点后,买方于收到卖方开具的有效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60日内凭双方共同签署的《到货证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合同设备保证金,待货物自签收2日起满一年后,合同设备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或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质量保证义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保证金申请并审核无误后30天内支付给卖方。交货地点:买方需在每个订单上注明具体交货地点,卖方将货物送至买方订单上指定的交货地点。订单签发:本合同生效后,买方根据生产需求向卖方签发订单。 2017年12月4日,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投资公司)作为买方与固德威公司作为卖方签订《薄膜专属集成系统(3KW,5KW薄膜专属逆变器副证)项目ODM产品贴牌协议》,约定:卖方将根据本合同向买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合同范围中规定的产品及服务。“关联公司”是指控制、受控于或与本合同一方共同受其他方的控制的实体。“参加协议”是指一家或多家关联公司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参加协议中特别提到的其他附件或附录所签订的协议。产品名称:GW3000-HF单相高频隔离直流输入900V 3KW HF机型、GW5KHV-HF单相高频隔离直流输入、900V SKW HF机型。交货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北辰世纪中心B座8层。 2018年7月18日,知乘公司作为买方与固德威公司作为卖方签订编号为HNHY-DZ-1807-48-02的《逆变器采购框架合同》,约定内容包括:买方向卖方购买自行生产的产品,合同项下采购数量以买方下发的订单为准。合同价格:8KW非隔离组串型税前单价3801.72元/台,10KW非隔离组串型税前单价3801.72元/台,12KW非隔离组串型税前单价4051.72元/台,15KW非隔离组串型税前单价4646.55元/台,20KW非隔离组串型税前单价5741.38元/台,50KW非隔离组串型税前单价11232.76元/台,60KW非隔离组串型税前单价12250元/台,5KW高频隔离组串型税前单价2655.17元/台,3KW薄膜专属组串型税前单价1844.83元/台,5KW薄膜专属组串型税前单价2775.86元/台,单项3KW非隔离组串型税前单价1442.41元/台,单项5KW非隔离组串型税前单价2068.97元/台,汉能人数据采集器税前单价83.62元/台,数据采集器(薄膜专属)税前单价586.21元/台。上述价格已经包括产品到达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与本合同中卖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和工作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及材料费、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等。付款方式:电汇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买方确定付款方式)。合同全部产品交至买方指定地点后,买方于收到卖方开具的有效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60日内凭双方共同签署的《到货证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合同设备保证金,待货物自签收之日起满一年后,合同设备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或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质量保证义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保证金申请并审核无误后30天内支付给卖方。交货地点:华北:河北省***市**区石获北路30号中兴物流17号仓库;华东: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达路2号诚通物流园;西南: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通站路318号;华南: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江人一路638号。订单签发:本合同生效后,买方根据生产需求向卖方签发订单。 2017年2月13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知乘公司以签订《采购合同》或下达《采购订单》等方式向固德威公司下达采购订单。固德威公司共计整理提交64组订单,每组订单包括采购合同或订单、送货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金额合计42 093 694.78元。 依据固德威公司提交的证据,知乘公司2017年5月31日至2019年1月24日共计向固德威公司支付32 454 212.45元。固德威公司主张,知乘公司是滚动付款,2017年5月31日支付的40 910元其中59 090元应用于支付2016年6月21日的订单;知乘公司2018年1月2日支付的87 525元其中12 475元应用于支付2016年订单中未付金额,故2016年知乘公司不再欠付固德威公司货款。 2018年7月12日,固德威公司向知乘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要求确认截止2018年6月30日应收账款11 992 077.96元,应收账款(暂估)62 400元,合计12 054 477.96元。知乘公司2018年8月3日回函,认为应付账款信息不符,截止2018年6月应付8 903 183.54元,应付暂估2 793 426.01元,合计11 696 609.55元。2018年年中,知乘公司向固德威公司出具《账户结余询证函》,要求确认截止2018年6月30日,固德威公司应收材料款(已开发票金额)8 903 183.54元、应收材料款(未开发票金额)2 793 426.01元,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累计采购额(未含税)13 254 162.32元。固德威公司对该询证函中数据不认可,认为截止2018年6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为 11 992 077.96元,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累计发货(未含税)金额为13 597 211.27元。2019年1月17日,固德威公司向知乘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要求确认截止2018年12月31日,尚欠应收账款10 189 651.34元、应收账款暂估62 400元。知乘公司回函,认为应付账款信息不符,截止2018年12月31日,知乘公司账款余额8 833 039.75元,保证金为50 000元,合计8 883 039.75元。 2019年1月2日,知乘公司向固德威公司支付1 000 000元,2019年1月24日,知乘公司向固德威公司支付30 000元。 上述事实,有采购框架合同、采购合同、采购订单、交货单据、增值税发票、银行承兑汇票、企业询证函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固德威公司与知乘公司订立多份《采购合同》,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知乘公司向固德威公司采购货物,固德威公司交付货物,知乘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固德威公司、知乘公司通过发送询证函的方式定期对应收账款予以核算,对固德威公司计算的对应收账款数额知乘公司两次予以否认,固德威公司未就争议情况进一步举证并作出合理说明,故本院采信知乘公司在询证函中确认的应收账款金额。减去询证截止日期后知乘公司支付的款项,应为剩余未付货款。知乘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固德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知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 853 039.75元及逾期利息(以7 853 039.75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 二、驳回原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 276.37元,由原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 505.1元,被告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 771.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