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1988号
申请执行人: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紫金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1#楼自编6层62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6日生,土家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0627.47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859元,合计132486.4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486.4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