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755号之二
原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紫金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拔,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
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1#楼自编6层623室。
法定代表人:薛海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伟林,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海华,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广东
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南油第四工业区二栋八楼802A。
原告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薛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刘志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