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4民初9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中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清源街与霞飞路交叉口西南150米张氏工业园北首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5762号1号商住楼20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人山东中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8584.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山东中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8584.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263元,由申请人山东中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