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04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清源街与霞飞路交叉口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5762号1号商住楼20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身份证:3707051957********。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04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号已经生效,内容:一、被告山东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中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48584.4元、实现债权费用18278元。共计366862.4元,定于2022年4月15日前付122288元,2022年6月15日前付122288元,2022年8月15日前付122286.4元、其他损失原告山东中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不再追究。二、如被告山东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中任何一期款项,则剩余款项视为到期,山东中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3年1.13日、1.17日、3.26日、5.13日对被执行人银行、网银、证券、保险、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全面查询,并进行了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04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