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05民初3799号
原告:山东某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某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山东某丙有限公司、海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某丙有限公司、海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某丙有限公司、海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某丙有限公司、海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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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