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1执保101号
申请人:南京宁庆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翔凤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瑞德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开元路以东、澳柯玛大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龚循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宁庆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瑞德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瑞德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依据(2020)鲁1321民初6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瑞德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海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