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庆空天智能装备(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宁庆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海恩特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执781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宁庆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59430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翔凤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霞、汪潇潇,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六安海恩特数控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DDP55,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以南金凤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叶鑫,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宁庆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庆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海恩特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恩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海恩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庆公司货款2605000元及违约金(以260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071元,由海恩特公司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逾期海恩特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恩特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2019年2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海恩特公司机器设备:型号为1060号1060立式加工中心1套、型号为1270号1270立式加工中心1台、型号为1810号1810龙门铣削加工中心2套、型号为6030号6m*3m龙门铣削加工中心1台。申请执行人宁庆公司申请暂不处置该机器设备。2020年8月6日,本院依法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海恩特公司机器设备:型号为I5T3.3号等共计14台机器设备。宁庆公司已申请对该机器设备拍卖款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宁庆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宁庆公司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海恩特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惩戒。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2019年2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海恩特公司机器设备:型号为1060号1060立式加工中心1套、型号为1270号1270立式加工中心1台、型号为1810号1810龙门铣削加工中心2套、型号为6030号6m*3m龙门铣削加工中心1台。申请执行人宁庆公司申请暂不处置该机器设备。2020年8月6日,本院依法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海恩特公司机器设备:型号为I5T3.3号等共计14台机器设备。宁庆公司已申请对该机器设备拍卖款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庆公司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2019)苏0115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东东
审 判 员  刘建民
审 判 员  郭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史久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