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庆空天智能装备(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中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宁庆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825号之二
申请人:青岛中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9718518X8,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213号-08。
法定代表人:马兆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善伍,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宁庆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59430E,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翔凤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潇潇,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中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宁庆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大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庆公司名下价值44034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为中大公司的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大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宁庆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034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海勇
人民陪审员  夏家婷
人民陪审员  虞晓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璐